| 事项名称 | 失业保险金给付 | ||||||||||
| 事项类型 | 行政给付 | ||||||||||
| 办理依据 | 《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第十条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一)失业保险金;(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四)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补贴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五)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陕西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以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失业人员死亡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由其家属一并领取。但因参与违法活动致死的,不得申请领取丧葬补助金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补助金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的标准,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参照本省企业在职职工享受标准确定。第三十二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享受一次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 |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
| 通办范围 | 跨县 | ||||||||||
| 受理部门 | 延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失业保险经办处 | ||||||||||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本级行使 | ||||||||||
| 服务对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 受理条件 | 领取失业金期内的失业人员 | ||||||||||
| 联办机构 | 无 | ||||||||||
| 承诺办结时限 | 10个工作日 | ||||||||||
| 法定办结时限 | 15日 | ||||||||||
| 办理地点 | 延安市新区为民服务中心7号楼便民服务大厅F区 163,164窗口 | ||||||||||
| 办事时间 | 法定工作日 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 七八月下午15:00-18:00 | ||||||||||
| 联系电话 | 0911-7092104 | ||||||||||
| 监督电话 | 0911-7090663 | ||||||||||
| 办理结果 | 银行转账支付“网上银行回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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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材料 | 需提交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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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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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情况 |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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